徐州市总工会“暖冬送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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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解读之招聘与录用专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22 阅读次数:5626

(一)春节前已经确定发过录用通知的员工,现在能否因受疫情影响取消岗位为由而不予录用?

答:企业如果不予录用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如果企业给员工发出的入职信息确认邮件中明确了到岗时间、岗位、薪资、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求职者对其中内容予以确认,虽不属于正式劳动合同,但可以认定双方已就入职事宜达成意向,并各自进行入职准备,求职者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已同意对其录用,对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产生合理信赖。如果用人单位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取消岗位,拒绝录用求职者,对双方劳动合同不能订立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

(二)在招聘时能否限制求职者不能来自严重疫区?

答: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限制求职者户籍地会构成就业歧视,但是存在较大风险。不排除求职者会引用(国办发〔2014〕22号)和(国办发〔2013〕35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来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前述两个文件中均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目前,已经有相关案例就劳动者因户籍地歧视起诉用人单位判决劳动者胜诉。因此,尽管员工来自严重疫区,但是只要员工符合相应的招聘要求、满足录用条件,在此前提下,企业就不应该拒绝录用。

Q

(三)在招聘时能否限制求职者不能患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答: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中已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而根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故用人单位当然排除患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求职、就业的权利,会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此外,提醒企业注意,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残疾等也是就业歧视的红线,千万不能碰。

Q

(四)试用期的员工,患病感染肺炎怎么办?

答:试用期的员工患病感染肺炎,可以进入医疗期。在这里提醒企业的是,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由此可见,只有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员工才进入医疗期。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中止与该员工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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