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陈在工程事故中双手受伤,现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于无法书写仲裁申请,他想知道是否可以口头申请仲裁?
《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仲裁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二是口头方式。
两种方式以书面方式为原则,只有对“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为便利其行使权利,才允许申请人口头提出仲裁申请。
本条所称“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主要是指申请人本人因文化水平欠缺或者身体残疾等造成其自行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情形,另外也包括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因类似原因而无法书写申请书的情形。
依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以便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
所谓申请书副本,即与申请书内容完全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给仲裁委员会的申请书而言的。递交给仲裁委员会的申请书称为正本,副本可以抄写或者打印、复印。
口头申请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笔录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与申请书具有同等效力。
需注意的是,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三种确认方式择一即可。《办案规则》修订时,增加了捺印这种确认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口头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能存在既无法签名也没有签章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在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时,直接送达该笔录副本即可。正本应当保留在仲裁委员会。